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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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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73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有什么要求?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2021-11-29 86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有什么限制?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2021-11-29 70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签欠条的,还款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王某是某村最大的一家养殖户。王某与镇里的一家专营肉类的商店保持着长期的供货关系。2005年9月,王某给商店送100公斤猪肉,双方未即时结清货款,于是,商店店员郝林给王某出具一张欠条,暂欠王某猪肉款1500元。落款为:某商店。2006年l月,王某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以郝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郝林支付所欠猪肉款15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谁的主张应当得到

  • 2021-11-29 12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理的种类有哪几种划分方法?

    代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

  • 2021-11-29 77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有什么特点?

    代理关系终止以后,代理人就没有权利再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如果原代理人继续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属于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例如,某药厂委托李某为其在北京地区的代理人,为其推销药品,后来,该药厂向李某发出通知,撤销其代理权,并要求李某交还授权委托书,但李某接到通知以后,并没有交还授权委托书,并且继续以该药厂的名义与北京某药店签订了一

  • 2021-11-29 8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理合同样式

    代 理 合 同   甲方:   乙方: 成都仁健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Internet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上网建站事宜进行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乙方的域名申请、虚拟主机及其他相关业务,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1. 甲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 2021-11-29 8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理可适用于哪些行为中?

    (1) 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公民、法人绝大多数的民事权利的取得、民事义务的设定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实现的。这主要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人们最普遍、最重要的民事活动,它把人们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指明什么样的行为能产生什么样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使人们自觉进行合法的民事行为,这样公民、法人的行为

  • 2021-11-29 9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理制度的功能有哪些?

    (1)补充和扩张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了代理制度,就使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到代理得到弥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受时间、精力、专业知识、地域的限制,也不能凡事都事必躬亲来处理,代理制度则给他以分身之术,

  • 2021-11-29 8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代理制度出现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活动相对简单,范围也有限,当事人凭借个人能力已足以应付与已有关的各种事务,因而也没有必要建立代理制度。罗马法中并没有独立的代理制度。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业交易频繁,规模不断扩大,各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出现使社会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事必躬亲地处理各项事务已不可能,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各项事

  • 2021-11-29 7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情况出现,被代理人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在实践中,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所订立的合同内容超出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的情况。一般地说,代理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关授权权限的约定。但民法的宗旨在于救济,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对于代理人的越权订立合同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在事后加以承认的权利,即行使追认的权利。   追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形式,即公开声明表示对越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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