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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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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64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诉讼-判决既判力

    关于代位诉讼判决的既判力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1)债权人对第三债务人的诉讼,在判决后其既判力是   否及于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2)判决既判力所及之人,是否因原告的判决胜诉或败诉而有不同?对于代位诉讼既判   力问题,日本与台湾的学者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对于他们具体的观点学说,读者可自行参阅相关文献。显然,解决代位诉讼既判力问题必须在债权人、债务人与第

  • 2021-11-29 84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行使的费问题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代位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费用的负担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

  • 2021-11-29 78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

  • 2021-11-29 84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代位权行使对当事人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的行使涉及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代位权依法在债权人与次债务

  • 2021-11-29 70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   所谓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或者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可能被撤销,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一种自然债权,则债权人并不应该享有代位权。所谓债权必须确定,是指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以及内容并没有异议,

  • 2021-11-29 87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对次债务人来说,对债权人享有了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代位权实现后,与债务人代位范围内的债消失。对债务人的效力与对债权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相对应,故在此仅谈谈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

  • 2021-11-29 84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1、合法性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2、因果性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条件。 3、期限性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具体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合同法解释中采

  • 2021-11-29 4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2021-11-29 71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 2021-11-29 76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的行使

    案例:2005年1月7日,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办公用具,计款30万元,约定10日内付款。10日内乙公司分文未付,逾期后,甲公司多次追要,乙公司称暂无款可付。此时,甲公司得知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已于2004年12月10日到期,甲公司就要求乙公司向丙公司催讨货款以还欠款,但乙公司以丙公司已经提供担保为由一直没有向丙公司催讨货款。   问:甲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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