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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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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67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传统理论认为,代位权的基本功能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权的担保力。我国《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保全制度进行了改革,使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要求清偿。因此,我国《合同法》代位权的功能不是增加债务人的担保力,而是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已经脱离了保全的本质,只是一种债权的裁判转移。在债权的意定转移、法

  • 2021-11-29 7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起源于法国习惯法,法国民法典称之为“间接诉权”或“代位诉权”。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均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原因在于德瑞两国法关于强制执行方法的规定颇为完备,没有特别承认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而法国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

  • 2021-11-29 64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

  • 2021-11-29 80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的基本理论

    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首先,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其次,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B欠A1万元,C欠B1万元,A债权人,C是

  • 2021-11-29 67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的主张对象

    为说明这个问题,我先做一个假设。甲对乙有10万债权,乙对丙有10万到期债权,丙对丁有10万到期债权,丁对戊有10万到期债权,在乙、丙、丁都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甲能否直接对丁或戊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代位权只能向次债务人主张还是能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文意理解,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以次债务人为限,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是我认为,应当允

  • 2021-11-29 70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特点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   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

  • 2021-11-29 6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

  • 2021-11-29 64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题】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

  • 2021-11-29 6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

    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一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的保全。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

  • 2021-11-29 81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一、基本案情   甲水泥厂与乙建筑公司之间有多年买卖水泥的业务关系,至2002年5月,乙建筑公司欠甲水泥厂水泥款及装卸费共计238万余元。为索要欠款,甲水泥厂提起诉讼,并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02年5月裁定冻结了乙建筑公司在丙房产公司处的债权(工程款)240万元。该买卖水泥合同欠款纠纷案经判决生效后,于2002年10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丙房产公司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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