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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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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74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仓单质押的法律效力如何?(一)

    关于仓单质押的效力,主要包括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及仓单质押对仓储物保管人的效力。 一、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 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仓单质押标的物范围。关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担保法》第81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 2021-11-29 10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仓单质押应如何实行?

    仓单质押的实行,是指质权人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为履行时,依法对质押标的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自己到期债权的行为。 仓单作为提货凭证,一般会有仓储期间记载其上。仓单设质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会有一个清偿期,从而,两个期间的届至会有先后,当然也不排除同时届至的可能性。因此,在仓单质押实行时会因仓单上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先于、后于或者同时与仓单质押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

  • 2021-11-29 8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仓单交付后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依合同法基本理论,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尽管仓单的交付不是货物的直接交付,但具有了法律上交付的意义,所有权的转移得到了实现,风险的转移也随之完成。 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 仓单毕竟只是低层次的有价证券,它远不及于票据,仓单的交付只对于那些由仓单而发生的权利以及对于仓储物上的权利而具有物权转移的效力,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

  • 2021-11-29 90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仓单中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

  • 2021-11-29 66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仓储物的保险赔偿金及保险代位求偿权(下)

    实践中,多数人因为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而把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联系在一起,产生不交保险费、保险合同就不能生效的看法。然而从法理上来看,合同的生效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保险合同并不会因为投保人不交保险费而不能生效。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保人不缴纳保险费甚至不是造成

  • 2021-11-29 7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仓储物的保险赔偿金及保险代位求偿权(上)

    【案情】 原告大众保险分公司诉称:2006年1月1日,中基公司与被告关港仓库(被告纺织运输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份,约定: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由被告关港仓库负责赔偿损失;储存期间货物保管要求为防火、防潮、防缺损。 4月6日,中基公司将保存于被告的仓储物(棉花)以2000万元的保险金额向原告投保财产综合

  • 2021-11-29 71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

    仓储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2021-11-29 77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变质以及危及到其他货物安全的怎么办?

    保管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的情况下,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如果该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还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 2021-11-29 7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主要有哪些人?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主体。 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所谓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许可。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该是在工商行政

  • 2021-11-29 6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主体。 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所谓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许可。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该是在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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