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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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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47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

  • 2021-11-29 43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主合同的效力是否影响从合同效力?

    【案情】 1997年,齐某某以其所承包的集体企业福利包装厂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某村委会提供担保。后因贷款逾期未还,2000年银行起诉担保单位某村委会,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判决某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 2005年笔者担任该村委会法律顾问后,经对齐某某所承包的福利包装厂调查发现,该福利包装厂在1997年从银行贷款前就已经注销了,只是由

  • 2021-11-29 44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主合同无效保证人的责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对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的责任却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的规定:“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条规定强调的是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依附于被保证人的过错。如果被

  • 2021-11-29 46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为前提的,保证期间也应当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那么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起始点就难以确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人提出合理的宽限期后,就会使原

  • 2021-11-29 40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

  • 2021-11-29 4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

  • 2021-11-29 4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主债的类别

    主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

  • 2021-11-29 48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主债的法律依据

    主债作为中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主体,是为了确保债权人权利得以圆满实现,而以保证人的信誉和资产为基础,设立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保证的设立,是为了强化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其中保障债权人利益是其根本目的。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建立在社会每一成员的利益均能够得到公平实现的价值判断基础之上,保障债权人利益这一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绝对不能以损害保证法律关系其他主体的

  • 2021-11-29 4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主债的概念

    主债也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意义上所讲的债和主债,含义广泛,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欠钱。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主债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主债由此可以简单地表述为请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主债与所有权不同,它不是绝对的,主债人不能直接实现权利,而需要通过相关义务人履行

  • 2021-11-29 66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原告吴某据此规定行使代位权,将王某某等六名次债务人告上法庭,2005年7月9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却裁定驳回了原告吴某某的起诉,这是为什么呢?   吴某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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