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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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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37 人看过[法律常识] 管制刀具管理

      (一)公安机关依法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二)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 县)销售。   (三)不得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 2021-11-29 27 人看过[法律常识] 管制、剥夺政治权的执行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员以及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

  • 2021-11-29 29 人看过[法律常识] 管制

    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改造的刑事处罚,是刑罚主刑中量刑最轻的一种。 管制,是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会环境中,如仍与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

  • 2021-11-29 23 人看过[法律常识] 简述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

  • 2021-11-29 28 人看过[法律常识] 简述工商行政赔偿程序

    1、行政赔偿处理机构: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两个以上工商行政

  • 2021-11-29 26 人看过[法律常识] 简易程序的简易性表现有哪些?

    简易程序,也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二)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 2021-11-29 28 人看过[法律常识] 第三人过错责任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案件中第三人过错责任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受害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民事侵权行为,二者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   对此,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而定:1、对致害结果,第三人过错是直接原因,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间接原因。一般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不作为,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该类案件

  • 2021-11-29 27 人看过[法律常识] 符合什么条件才算自首

    符合什么条件才算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符合什么条件才算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 2021-11-29 33 人看过[法律常识] 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应当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

  • 2021-11-29 32 人看过[法律常识] 立法规范人肉搜索没有必要

    所谓“滥用人肉搜索负面影响巨大”主要是指侵犯个人隐私权和引发网络暴力等。“人肉搜索”确实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可能,有时候也很“暴力”,但绝不能以此为理由限制网民“人肉搜索”的权利。 “个人隐私权”在法理上属于私权,而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等行为则涉及到保障国家机关顺利运行的公权,显然不能因“私”损“公”。虽然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直接保护个人隐私权,但可以通过有关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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