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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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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29 人看过[法律常识] 没收财产与罚金、罚款

    没收财产,属财产刑,他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子女留下很必要的生活费用,对犯罪人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还可以归还;被判没收财产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与没有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

  • 2021-11-29 29 人看过[法律常识]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021-11-29 28 人看过[法律常识] 民族自治地方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吗

    民族自治地方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吗?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 2021-11-29 57 人看过[法律常识] 民政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民政部门要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内容,引导居(村)委会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救助生活有困难、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督促家长履行监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掌握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就学、就业情况,努力建设文明社区。   近年来,流浪儿童增多,他们居无定所,食无保障,很容易被坏人引诱

  • 2021-11-29 34 人看过[法律常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及处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及处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枉法裁判,指审判机关做出的裁判文书的事实与处罚与案件的真实情况不相符合。本罪的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公正,即审判机关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证据、事实和做出的处罚,应当与案件的真实情况相符合,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处罚,有罪

  • 2021-11-29 76 人看过[法律常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及处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及处罚 一、概念及其构成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

  • 2021-11-29 63 人看过[法律常识] 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1) 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3) 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4)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   (5) 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 2021-11-29 25 人看过[法律常识] 毒品犯罪,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有什么区别 ?

    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予以明确。   非法证据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在毒品犯罪中,非法证据是要严格排除的。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

  • 2021-11-29 26 人看过[法律常识] 毒品犯罪的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 2021-11-29 28 人看过[法律常识] 毒品犯罪的数量

    关于毒品犯罪的数量。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对于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但纵观全案,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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