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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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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32 人看过[法律常识] 毒品犯罪定性中犯意引诱如何理解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获悉犯罪嫌疑人周某有毒品犯罪嫌疑,遂安排特情人员装扮成购买毒品的人,与犯罪嫌疑人周某联系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3克。犯罪嫌疑人周某前往交易地点打算进行交易时,被守候的警察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3.32克。周某称毒品是买来自己吸食的,周某的尿检结果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未查实周某有贩卖毒品给其

  • 2021-11-29 38 人看过[法律常识] 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如何认定?

    国籍的认定,涉及案件的审判管辖级别。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国籍。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证明。对于没有护照的,可根据边民证认定其国籍;国籍不明的,可商请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协助查明。无法查明国籍的,以无国籍人论。无国籍人,属于外国人。

  • 2021-11-29 28 人看过[法律常识] 毒品犯罪如何立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 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 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 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

  • 2021-11-29 36 人看过[法律常识] 毒品犯罪主体的证据有哪些?

    (一)毒品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关于犯罪主体(自然人)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l、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2、户口簿或微机户口卡;   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   4、医院出生证

  • 2021-11-29 28 人看过[法律常识] 毒品犯罪中立功有什么好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对毒品犯罪中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认定问题作了比《解释》更为严格的规定,均要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也即同案犯需要到案,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立功。   《纪要》还规定,毒枭、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犯、毒品惯犯的立功在量刑上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对

  • 2021-11-29 41 人看过[法律常识] 毒品案件证据瑕疵是什么?

    瑕疵证据是指因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的证据。它不同于伪造的虚假证据,瑕疵证据因其证明力有瑕疵,故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要通过其他证据加以补强,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毒品案件中,毒品证据瑕疵是指办理毒品案件获得证据不符合的规定。

  • 2021-11-29 65 人看过[法律常识] 毒品数量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毒品数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某些毒品犯罪中,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毒品数量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未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不能定罪。从整体上看,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影响比对定罪的影响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毒品数量与量刑的关系也是更为突出的问题。   毒品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刑法分则根据

  • 2021-11-29 71 人看过[法律常识] 毒品控制下交付,警察是如何实施的?

    控制下交付,是指执法机构在发现非法贩运的毒品、其他非法或可疑货物后,不当场予以扣押而允许其继续运送,同时对其进行秘密监控,以期查明更多的涉案人员乃至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的特殊性侦查手段。  控制下交付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即合法原则(跨国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必须尊重过境国、目的地国的国内法)、合作原则(国际合作与国内合作)、保密原则(对发现、查获的违禁品信

  • 2021-11-29 38 人看过[法律常识] 毒品含量的认定

    关于毒品含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

  • 2021-11-29 60 人看过[法律常识] 毒品含量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禁毒决定的解释》,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进行鉴定。1997年后,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5种犯罪行为的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实践情况纷繁复杂,完全不考虑毒品含量,可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实现量刑公正。特别是近年来,毒品案件出现一些新情况,使法院量刑时不能不考虑毒品的纯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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