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合同常识

合同常识,合同常识的意义,学习合同常识流程,熟悉合同常识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合同常识专栏。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仲裁常识
公司法
医疗事故
合同常识
防骗手册

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98 人看过[合同常识]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时,如何解除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

  • 2021-11-29 69 人看过[合同常识] 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其担保的样品相符吗?

    有时,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通过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即标的物的品质与货样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这叫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要求有样品存在,而且样品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并且,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者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凭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出卖人先向买受人提示样品,而后双方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表明进行的是凭样品买卖,则双方不成

  • 2021-11-29 92 人看过[合同常识] 几种特殊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与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了规定,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债务重组业务,《准则》和《办法》规定得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本文通过具体示例,对几种特殊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探讨。   一、债务人以存货偿债   例1.甲公司

  • 2021-11-29 88 人看过[合同常识] 几种易与承揽合同混淆的合同及其区别

    从字面上来说,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之间、有名合同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区分似乎很明确,但在实践经常会出现困惑。实践中易与承揽合同发生混淆的主要是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雇佣合同。以下分三节来说明。 第三节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别   我们知道,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雇佣合同则

  • 2021-11-29 91 人看过[合同常识] 几种常见的劳动合同期限类型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或者说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下列三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关系只在合同有效期内存续,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

  • 2021-11-29 9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农行能否行使撤销权、代位权?

    (案情)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作出(2000)岩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漳平农资公司尚欠原告农行漳平支行借款本金7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经原告申请执行,被告农资公司仅偿还利息53767元,其现有的资产已无力清偿原告债务。被告漳平农资公司与被告漳平官田供销社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截止2000年12月31日,被告官田供销社结欠被告农资

  • 2021-11-29 10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农村民间借贷合同阳光化得到呼吁

    事例分析:报告显示,农村民间借贷的资金总额不断攀升,农户之间的借贷活动日趋活跃。2011年的借贷差额相对于2007年增长了5.75倍。借出金额增长了3.98倍,借入金额为原来的6.11倍。   此外,农村民间借贷的范围在扩大,参与民间借贷的农户数量也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从参与农村民间借贷的受访农户数量看,4年间增长2.48倍。   xx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

  • 2021-11-29 8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律问题农村二手房买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房产买卖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 2021-11-29 9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有效。目前造成此类合同效力认定困境的主因还是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不完善,故有必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权能及相应的分配、流转制度。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质的厘清——从“利用”到“所有” 通常认为,在法制史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和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倾向,亦即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

  • 2021-11-29 91 人看过[合同常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一、目前处理该问题的司法现状。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对其效力的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一、合同有效。理由是《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合同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