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合同常识

合同常识,合同常识的意义,学习合同常识流程,熟悉合同常识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合同常识专栏。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仲裁常识
公司法
医疗事故
合同常识
防骗手册

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97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关于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债务清偿问题

    (一)税款和债务清偿概述   债务人死亡后只有一个债权人时,不会发生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既便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的遗产大于债务,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的清偿顺序也无多大意义。但债权人是多人而死亡的债务人的遗产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款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按债权的性质来确定先后顺序是必要的。债务人死亡时所遗留财产是个总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它们在继承

  • 2021-11-29 87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规定

    法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释义:本条是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

  • 2021-11-29 8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担保证》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06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证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还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范围比较广泛,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 2021-11-29 8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关于中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目 录   一、论文摘要   二、正文   (一)代位权制度的起源   (二)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   (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四)代位权的行使途径   (五)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三、注释   四、参考文献   论 文 提 纲   一、序   二、代位权制度的起源   三

  • 2021-11-29 8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物的分割是指共有关系终止时,依照共有人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将共有财产分割给当事人各自所有的行为。即使是共同共有,在分割时,也要“按份”进行分割。   (一)实物分割   实物分割,是将实物直接分为若干份额,由当事人分别享有。比如,甲、乙二人共有一头耕牛,对于活的耕牛一般不能作实物分割,因为它会影响共有物的价值。但当这头耕牛死亡了,甲、乙可以分割,一人分得

  • 2021-11-29 97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问题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 /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说,该条规定是《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中存在问题最严重的一条。虽然有学者在立法过程中已经明确指出了问题的存在,但非常遗憾的是,立法者没有能够避免错误。   该条规定在立法过程中也经

  • 2021-11-29 9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共同诉讼当事人没出庭怎么办

    共同诉讼当事人没出庭怎么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 2021-11-29 87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共同共有的类型

    共同共有的发生,可以基于权利主体的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一)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

  • 2021-11-29 76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共同共有的特征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

  • 2021-11-29 9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第一,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而是必须的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充要条件,始能发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   第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权,并不象按份共有那样区分份额,享有份额权。只是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物就无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