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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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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92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免责条款方面常见失误的法律救济方案

    1、在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首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一个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是不可能发生效力的。 其次,免资条款必做成为合同的组成都分。必须载于合同文本之上,或能够举证证明被免责条款的口头合同的部分。 2、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出免责条款,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

  • 2021-11-29 88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诉抗辩权适用条件

    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

  • 2021-11-29 101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先诉抗辩权就其根本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与保证制度的宗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相冲突。为了不使先诉抗辩权成为保证人逃避责任的武器,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均明文规定了限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三款对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作了限制,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

  • 2021-11-29 101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效果

    a.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阻却,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从性质上说,属于延期性的抗辩,具有阻却性。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能起到暂时拒绝清偿的作用,暂时延缓保证债务的履行,而不能起到消灭债权人权利的作用,更不能消灭债权人的请求权。   b.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   c.在先诉抗辩权行使期间,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

  • 2021-11-29 96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诉抗辩权行使中的程序法问题

    1、债权人如果将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对于这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的态度是:“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第53条第1句)”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曾有不

  • 2021-11-29 91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一)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先   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顺序之分,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同意负连带责任

  • 2021-11-29 98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 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a.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顺序之分,保证

  • 2021-11-29 10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

    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

  • 2021-11-29 9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 ,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担保法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   2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 2021-11-29 9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

    答:先诉抗辩权就其根本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与保证制度的宗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相冲突。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三款对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作了限制,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这一情形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二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发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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