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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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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9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

  • 2021-11-29 9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即取得先履行抗辩权,但先履行方取得该权力后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什么影响呢?也就是说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问题。对此,本人也进行下面一些探讨。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我认为可以将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分为两个不同层次。   (一)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

  • 2021-11-29 9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 2021-11-29 96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行使和消灭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是否以对价关系为前提   很多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是同一双务合同中存在互为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未为对待给付之提出以前,可以将自己的给付保留。④因双务合同的效力在于两项给付的交换,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以拒绝给付对抗拒绝给付,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应有之义。   先履行抗辩权不必有对待

  • 2021-11-29 96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和意义

    1.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笔者将先期违约与预期违约作为不同的概念使用。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末届至时,一方当事人明示或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利消

  • 2021-11-29 101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

  • 2021-11-29 91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后可能产生哪些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 2021-11-29 10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一方面是指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而不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产生的。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这就表明应当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双方所负的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   第二,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履行是否具有先

  • 2021-11-29 94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刍议

    摘要: 先履行抗辫权与同时履行杭辫权、不安抗辩权在产生条件、性质及其行使、消灭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创立先履行抗辫权的概念,时于处理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履行,都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字: 合同责任 违约救济 先履行杭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和意义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

  • 2021-11-29 9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别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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