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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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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92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都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而且,都是自助权、形成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不需要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与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自己行使这些权利。但是,二者在以下方面不同: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

  • 2021-11-29 10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易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混淆。在论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有的学者在严格意义仁理解同时履行。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多数学者在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所称同时履行,除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之外,还包括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但履行期均已届至的情况。对同时履行作扩一大解释的

  • 2021-11-29 99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有密切的关系,两者都可以视为对违约的救济。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   1.从性质上看   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是延期的抗辩权,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后履行人应当履行合同井且,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仅依一方的意思,而

  • 2021-11-29 8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种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

  • 2021-11-29 102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

  • 2021-11-29 99 人看过[合同常识] 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

  • 2021-11-29 98 人看过[合同常识] 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该怎么办?

    保管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的情况下,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如果该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还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 2021-11-29 88 人看过[合同常识] 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丢失,保管人要承担责任吗?

    因保管合同中汽车的丢失而发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有较大的差距。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关于“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在停车场丢失车辆的纠纷,应当考察保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该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等情况综合认定。 在有充分证据

  • 2021-11-29 12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停车场保管责任如何认定?

    1.明确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停放车辆进出制度(如出入换卡、凭卡取车等)的,场地经营人与驾车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用停车车位的关系,属有偿消费服务性质,应当纳入消费法律关系来考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 2021-11-29 9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债的特殊担保的意义

    特殊担保的出现,是由于债的一般担保并不能完全保障债务人的财产存量不会减少,更无法保障债务人新的债务不断增加。所以,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者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如以既定的财产,按比例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即难以全部实现,甚至完全不能实现。在此种情况下,特殊担保即具有了比一般担保更可靠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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