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合同常识

合同常识,合同常识的意义,学习合同常识流程,熟悉合同常识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合同常识专栏。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仲裁常识
公司法
医疗事故
合同常识
防骗手册

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84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什么是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是指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在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事先约定分几批支付价款,但至少应分两次。近年来,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越来越多。例如,不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推出分期付款买卖商品住宅的合同。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一般先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支付价款。因此,为保护出卖人的利

  • 2021-11-29 113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什么是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同一个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共有关系。

  • 2021-11-29 103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什么是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份额对外表示和主张权利,共同共有,不能以份额对外表示和主张权利。典型的共同共有,如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合伙财产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等。

  • 2021-11-29 107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什么是共同代理?共同代理具有什么特征?

    共同代理是与单独代理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所谓共同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代理权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行使。   共同代理主要有以下这些特征:   (1)代理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即数人同时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使数人同时成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比如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权是由其

  • 2021-11-29 48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什么是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又称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中,明确表示为明示先期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为默示先期违约。

  • 2021-11-29 84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l)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2)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

  • 2021-11-29 82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渊源——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可溯至罗马法,其理论基础为诚信原则。   内涵—

  • 2021-11-29 79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什么是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的担保的概念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债的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2)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债的担保的标的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或者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不能

  • 2021-11-29 83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 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经追认后有效); 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

  • 2021-11-29 89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什么是债权人免除权

    债权人免除权是指债权人有放弃自己的债务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91条第5项之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   第一,免除为单方行为。免除只需由债权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