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2021-11-29 59 人看过[合同常识] “补充协议”的性质与适用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
2021-11-29 63 人看过[合同常识] “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吗?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按照《劳动合同法
2021-11-29 67 人看过[合同常识] “无息贷款”多为骗局贷款应到正规银行
针对部分地区“无息贷款”诈骗案件的增多,公安部近日发出提示,提醒广大群众,对各类报刊、网络上刊登的无息贷款广告不可轻信,应仔细鉴别后再作决断,以免上当受骗。 近日,山东省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经侦大队经艰苦侦查,将潜逃近两年的诈骗犯罪嫌疑人张某、高某抓获归案,一场“无息贷款”骗局随着两人的落网最终露出了本来面目。 2006年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高某经过事先
2021-11-29 64 人看过[合同常识]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与适用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为我国合同立法的一贯观点,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合同立法的共同做法。但在国外,通常没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与之对应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法律”。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俄罗斯民法典第169条规定:“以违
2021-11-29 7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天价”小产房买卖合同效力解析
日前新华社曝光了北京市昌平区郑各庄村违规大量建设小产权房,单套“四合院”高达5000万元的问题,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合法,要试点清理,并责成相关部门查处“天价”小产权房。据悉北京市昌平区郑各庄村,是小产权房集中地,当地不仅建设了80余栋小高层,还在建养老国际公寓,并衍生出“水城御墅”四合院这样的高端住宅产品。“水城御墅”项目没有产
2021-11-29 59 人看过[合同常识]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操作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 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以金钱处罚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促使其履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弥补其相应的损失。该条法律规定对于有效攻克执行难、保
2021-11-29 7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凶宅”纠纷的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四)
二、“凶宅”纠纷的法律适用 (一)买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佳体现,合同一旦签订,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同无效的事由出现,那么法律会推定合同生效并予以保护。在市场经济中,有交易就必然有风险,作为购房者在买购买房屋时,无论自用或转手给他人以赚取差价,都会尽可能的去了解或考察所购房屋的信息。如果“凶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
2021-11-29 68 人看过[合同常识] “凶宅”纠纷的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五)
2、卖房者的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法彦有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的话,撤销权人则丧失了这一权利,合同依法有效。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撤销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一旦期满,权利人从根本上失去了这一权利,并且除斥期间还不能中断
2021-11-29 6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凶宅”纠纷的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二)
(二)“凶宅”引起纠纷此合同的性质 对于卖房人隐瞒“凶宅”的事实所引起的合同纠纷,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判决: 购房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起诉。合有有效论认为,“凶宅”之说纯属封建迷信,不受法律所保护,如果卖房者没有告知“凶宅”的事实,不足以构成违反公序良俗。并且,“凶宅”本身是符合使用条件,也符合合同的目的。因此,“凶宅”在法
2021-11-29 6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凶宅”纠纷的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三)
笔者认为,对于“凶宅”的忌讳不是封建迷信,而是一种民间习俗。“凶宅”问题的产生是和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民俗文化有关。远古时代,生产力不发达,人们对于一些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产生崇拜和恐惧心理,慢慢地,这种心理演变成具体的、习惯性的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如过年的祭祀、对某些行为的语言的避讳以及住房风水等,形成民俗文化。在这里,民间习俗作为一种千百年传袭下来的习俗和生活经验,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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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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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