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经济常识

经济常识

经济常识,经济常识的意义,学习经济常识流程,熟悉经济常识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经济常识专栏。

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
司法鉴定
消费权益
知识产权
经济法规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经济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2 人看过[经济常识] 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这两种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1、前者主体之间是一对多;后者通常是一对一   2、

  • 2021-11-29 137 人看过[经济常识] 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保护

    实施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将提速   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是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这些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需要登记加以明确,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公信力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变动,经依法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不动产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   然而,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杂乱,导致重复登记、资料分散、浪费资源等弊端相当严

  • 2021-11-29 162 人看过[经济常识] 物权法定原则的根据是什么?

    众所周知,私法自治乃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自己责任)之一。个人得依其意思决定形成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体现在债权法(合同法)中,即为契约自由,当事人得在不违背强行性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完全依其意思自由创设权利义务。除法定的契约类型外,当事人得创设无名契约。与此相反的是,物权法却实行法定主义,物权的创设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物权除本法或

  • 2021-11-29 148 人看过[经济常识]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什么?

    物权法定有两项内容:   一,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例如在他人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学说上称为“类型强制”   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学说上称为“类型固定”。亦有学者主张物权的效力、公示方法也应包括于内。   1、任何权利的效力均来源于法律的规定,物权效力如此,债权的效力亦如此。当事人无法通过约定改变

  • 2021-11-29 156 人看过[经济常识] 物权救济行为有哪些途径?

    物权救济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途径。   所谓公力救济,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它是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产物,当国家公共权力渐趋发达,法律日趋完备,个人的权利就逐步由国家公共权力来保护,公力救济日渐发达。   与公力救济相对应,私力救济是指当权利受到侵害或无法正常实现时,权利人运用自力的手段自行保护或实现权

  • 2021-11-29 124 人看过[经济常识] 物权担保的主体是什么?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实践中,考虑到该程序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

  • 2021-11-29 134 人看过[经济常识] 物权担保性质是什么?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定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定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

  • 2021-11-29 133 人看过[经济常识]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

    所谓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一般是指不参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但是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结果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一切人。它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与物权出让人有法律关系的其他人,相对于物权的受让人而言为第三人,如对出让物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二是与物权的受让人有法律关系的人,对于物权出让人而言是第三人,如受让人将受让物再卖于其他人,此其他人相对于出让人而言便为第三人。物权变动与第三人的利益

  • 2021-11-29 138 人看过[经济常识] 物业纠纷案件的处理

    随着楼市的升温,居民住宅条件的改善,当前因物业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正呈现上升趋势。由于此类案件主体单一,案情复杂,纠纷的表现形式多样,因而给案件审理过程带来一定的难度,引发的有关问题亟待重视。   一、关于无合同情形下纠纷的处理问题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系契约关系,产生争议后应依当事人缔结的合同进行处理。但实践中有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

  • 2021-11-29 131 人看过[经济常识] 物业管理 为你管理哪些事务

    物业管理包括物业管理专项业务、小区服务、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等。其包含的内容和物业管理收费应该是满足等价的原则。   (1)物业管理专项业务。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   ①建筑管理。包括对各类、各种用途房屋、建筑物的公共部分的保养与维修,使之保持良好的可使用状态。   ②设备管理。指对公共供水、供电、供暖、空调、通风、通讯、燃料等设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