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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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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44 人看过[经济常识] 职工探亲期间工资和路费如何发给

    职工探亲期间工资和路费如何发给?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副食补贴、粮(煤)补贴、取暖补贴均照发。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 2021-11-29 140 人看过[经济常识] 职工按规定休年休假企业扣发其工资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可见,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是从劳动报酬方面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一种保护。凡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有关劳动者可放假休息或参加庆祝活动的,用人单位应照发工资。

  • 2021-11-29 124 人看过[经济常识]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如何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

  • 2021-11-29 136 人看过[经济常识] 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劳动部1994年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后,各地反映,规定中医疗期最长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延长医疗期。针对这种情况,劳动部1995年发出了《关于贯彻〈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

  • 2021-11-29 142 人看过[经济常识] 职工患有职业病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患有职业病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卫生部(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按《职业病诊断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的职业病医院确定或作出诊断。 职业病一经确诊后,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在患者治疗和休养期间,以及医疗后被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均按现行因工待遇处理。

  • 2021-11-29 127 人看过[经济常识] 职工年终进入新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如何计算?

    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进用人单位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2021-11-29 131 人看过[经济常识] 职工年中进入新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如何计算?

    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进用人单位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2021-11-29 125 人看过[经济常识] 职工工伤复发有哪些待遇

    一、职工工伤复发有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另外需要注意

  • 2021-11-29 131 人看过[经济常识] 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 2021-11-29 100 人看过[经济常识] 职工失业后,关于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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