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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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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49 人看过[诉讼常识] 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迁居,司法所在审查过程中要做哪些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需要迁居,首先要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通过审查书面申请,查清其迁居的理由、迁居的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内容,并令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然后将书面申请和审批表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并签署司法所意见,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后,通知矫正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居手续,到迁入地司法所报到登记,办理迁入手续。原居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

  • 2021-11-29 145 人看过[诉讼常识] 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情形适用普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普管:   (1)入矫教育或严管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下;   (2)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下的;   (3)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等级;   (4)适用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不接受个别教育1次,不参加公益性劳动1次的,降为普管。

  • 2021-11-29 142 人看过[诉讼常识] 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情形适用宽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矫正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1)连续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80分以上的;   (2)连续3次获得行政表扬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 2021-11-29 129 人看过[诉讼常识] 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情形适用严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接收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1)入矫教育不满3个月的;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的;   (3)2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的;   (4)1次以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5)日常季度考核得分少于60分的;   (6)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监管教育的;   (7)

  • 2021-11-29 151 人看过[诉讼常识] 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情形可以减刑或缩短考验期?

    根据《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1)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   (2)在接受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树人生、转好致富、积极回报社会、表现突出的;   (3)爱过行政记功奖励的。

  • 2021-11-29 133 人看过[诉讼常识] 确立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确立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依据主要是:社会主义民主对民事诉讼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对民事诉讼的要求;反映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 2021-11-29 138 人看过[诉讼常识] 确定刑事级别管辖的因素

    确定级别管辖的因素(刑事)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确定各级法院级别管辖的因素是: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涉及面及社会影响;各级法院的职责条件等。

  • 2021-11-29 103 人看过[诉讼常识] 相对不起诉的刑事赔偿问题

    在检察官的公诉裁量中,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作出的轻罪不起诉,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这一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异议。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如手段不恶劣或后果不严重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对于这种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不是没有构成犯罪,而是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轻

  • 2021-11-29 136 人看过[诉讼常识] 直接证据的含义是什么?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 2021-11-29 143 人看过[诉讼常识] 监视居住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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