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2021-11-29 132 人看过[诉讼常识]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 2、证明材料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
2021-11-29 133 人看过[诉讼常识]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扣押、冻结的财物、赃款赃物应如何处理?
这里所说的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赃款赃物,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可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和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等资金。这些财物中,有的是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有的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处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2021-11-29 123 人看过[诉讼常识] 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1-11-29 135 人看过[诉讼常识]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能否移送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是在逃犯、通缉犯、有犯罪前科、犯有其他重大罪行等原因,拒不说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者故意伪造自己的姓名、住址
2021-11-29 120 人看过[诉讼常识]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移送起诉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移送起诉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移送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实际办
2021-11-29 118 人看过[诉讼常识] 审理过程中发现漏罪,办案期限如何计算?
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适用延期审理的法定办案期限不够时,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准许还是不准许撤回起诉的规定?如果不准许,应如何适用相应程序解决此类矛盾? 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因适用延期审理的法定办案期限不够,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
2021-11-29 135 人看过[诉讼常识] 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如何适用调解?
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根据《刑诉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非必须进行调解。这就意味着对案件是否适用调解,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那些犯罪情节恶劣,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或社会影响不好的犯罪案件不宜进行调解。 2、在查明事
2021-11-29 128 人看过[诉讼常识] 审理再审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1.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
2021-11-29 125 人看过[诉讼常识] 审查逮捕工作中如何把握“有逮捕必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逮捕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我们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前两个条件,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方法,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就没有逮捕的必要。而后一个条件尤为重要,属必备条件。如无逮捕必要,则可不采取逮捕措施,即只对那些非逮捕不可的人才实施逮捕。
2021-11-29 109 人看过[诉讼常识]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担任辩护人(实务)
一、收案 [1]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2]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二、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1] 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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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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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