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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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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47 人看过[诉讼常识]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 2021-11-29 132 人看过[诉讼常识] 按份之债的含义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

  • 2021-11-29 136 人看过[诉讼常识]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   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不同点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

  • 2021-11-29 130 人看过[诉讼常识] 指定监护的程序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其第十六条第二款(一)至(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按照《民法通则

  • 2021-11-29 138 人看过[诉讼常识] 指定监护的机构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的机构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根据《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办理。但这仅对未发生诉讼的情况而言,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则指定监护人的机构就只能是

  • 2021-11-29 115 人看过[诉讼常识] 指定监护的形式

    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这是因为:(一)根据《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二)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

  • 2021-11-29 129 人看过[诉讼常识] 指定监护的原则

    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有

  • 2021-11-29 132 人看过[诉讼常识] 指定监护如何具体操作?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 2021-11-29 102 人看过[诉讼常识] 挂靠集体企业的如何确定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 2021-11-29 146 人看过[诉讼常识]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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