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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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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7 人看过[诉讼常识] 攻心为上催款兵法(十四)

    在催款活动中,灵活动用攻心的策略,也是出奇致胜的一大法宝。 攻心为上,是古代大军事家孙膑最早提出来的。他说:“凡伐国之道,攻心为上,务先服其心。” “攻心为上催款兵法”的精要之处在于攻心,使债务人心乱神迷惑心服口服地归还欠债。 攻心为上催款兵法具体实施时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摸准债务人心理,因势利导,使其心服口服。 二、利用债务人心理

  • 2021-11-29 129 人看过[诉讼常识] 收取诉讼费用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收取诉讼费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审理终结时,诉讼费用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依下列原则负担:   (一)败诉人负担。案件审理结果认定责任在一方当事人者适用这一原则。   (二)按比例负担。案件审理结果认定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者,以及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的,适用这一原则。   (三)原告负担。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以及

  • 2021-11-29 135 人看过[诉讼常识] 收养需要履行哪些必要法律程序?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如下: 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审查并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说,应自次日起30内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

  • 2021-11-29 136 人看过[诉讼常识] 收养行为的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导致无效的收养行为。 许多国家的亲属法大多设立收养无效与撤销双轨制或单一制,以便对违法收养行为予以处置并制裁。我国《收养法》单采收养无效的规定。《收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根据这一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主体不合

  • 2021-11-29 138 人看过[诉讼常识] 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可以收养他人子女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法》第8条规定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由此可见,已

  • 2021-11-29 128 人看过[诉讼常识] 收养的条件和材料

    收养社会弃婴的条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

  • 2021-11-29 141 人看过[诉讼常识] 收养的效力

    《收养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 2021-11-29 131 人看过[诉讼常识] 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效力 ,是指因收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而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收养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新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产生,而原亲子关系归于消灭。它不仅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生父母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与其他近亲属的关系。收养的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

  • 2021-11-29 147 人看过[诉讼常识] 收养登记条件、程序、办理机构

    国内居民收养登记 一、收养登记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 2021-11-29 132 人看过[诉讼常识] 收养法规定了哪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收养法首先规定了一般条件下的收养。收养法在规定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等。之所以称他们是特殊条件的收养,是因为他们不受某些一般收养条件的限制。 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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