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诉讼常识

诉讼常识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的意义,学习诉讼常识流程,熟悉诉讼常识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诉讼常识专栏。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9 人看过[诉讼常识] 怎样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民事争议的情况下,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   起诉是当事人实施的一项重要诉讼行为,起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的目的是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从而使受侵害的合法民事权益或民事争议置于人民法院保护或救济之下。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

  • 2021-11-29 128 人看过[诉讼常识] 怎样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

  • 2021-11-29 159 人看过[诉讼常识] 怎样算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常有发生,但是真正的侵权人有些时候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甚至在法庭上也不承认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很多人就有疑惑,怎样算侵犯著作权,究竟实施了怎样的行为,才会导致去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呢?下面就来告诉大家。   一、怎样算侵犯著作权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

  • 2021-11-29 128 人看过[诉讼常识] 怎样申办拍卖公证

    拍卖是指拍卖人以公开竞争的方法把财物卖给出价最高者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是商品买卖活动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通过办理拍卖公证,既可维护拍卖场所秩序,消除人们的怀疑心理,、保证整个拍卖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又能防止虚假行为的发生、维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通过审查拍卖合同等材料;还可起到完善合同条款分清责任,预防纠纷,减少

  • 2021-11-29 151 人看过[诉讼常识] 怎样用著作权中的财产出质?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 2021-11-29 119 人看过[诉讼常识] 怎样收取律师费?

    一、收费依据根据1997年3月1日司法部、财政部公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收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二)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三)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二、收费方式:采取计件收费、按标

  • 2021-11-29 139 人看过[诉讼常识] 怎样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支付令,如何申请?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

  • 2021-11-29 129 人看过[诉讼常识] 怎样对客户收欠款

    对于支付货款不干脆的客户,如果只是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前往,一般情况下收不到货款,必须在事前就催收。   事前上门催收时要确认对方所欠金额,并告诉他下次收款日一定准时前来,请他事先准备好这些款项。这样做,一定比收款日当天来催讨要有效得多。   如果客户太多,距离又远,可事先通过电话催收,确认对方所欠金额,并告知收款日前来的准确时间。或者把催款单邮寄给对方,

  • 2021-11-29 127 人看过[诉讼常识] 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认定财产无主,是指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依法将某项财产宣布为无主财产,判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财产无主的情况,大致有如下情形: 1.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3.财产所有人死亡,其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死者也没有遗嘱; 4.找不到失主的遗失物。 财产无主使财产处于无

  • 2021-11-29 132 人看过[诉讼常识] 怎样办理解除收养手续?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解除总的来说是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续,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