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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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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5 人看过[合同常识] 无因管理之债的含义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 2021-11-29 90 人看过[合同常识]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一)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义务。报告及计算义务。继续管理的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   偿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的请求权。本人应承担管理人必要的债务。损害赔偿请求权。

  • 2021-11-29 155 人看过[合同常识] 无因管理与和谐社会

    摘要   本文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视角之下,探究了无因管理及其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道德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和体系构成,并据此对我国无因管理损害赔偿具体立法制度之完善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使该制度成为公正合理规范本人利益与管理人利益的规范体系。同时希望借此为立法者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利益衡量和制度完善之标准,使“他人事务干预禁止原则”与人类互助行为的容许性得到最适当的调和。

  • 2021-11-29 124 人看过[合同常识]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

    摘要: 无因管理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的创设内含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多层面的价值考量。对无因管理制度目前已经有了不少研究,但对对无因管理制度中不当无因管理尤其是不当无因管理的损害赔偿问题,国内目前尚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在参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界定了与不当无因管理损失赔偿问题相关的几个主要概念,包括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损害赔偿;接着作者

  • 2021-11-29 119 人看过[合同常识] 无合同发货方交付货物两年后才持收货方签名的送货单追收货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2021-11-29 129 人看过[合同常识] 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何特别规定?

    无偿合同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因此,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借贷合同在标的物为非金钱的消费物时,出借人还要负担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同。出借人须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借款合同才成立,所以他不负担合同义务。在无偿借款合同中,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在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负但支付利息的义务,但仍负有依约定的时间返还借

  • 2021-11-29 120 人看过[合同常识] 无偿委托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的契约。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可以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

  • 2021-11-29 133 人看过[合同常识] 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致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请理解: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

  • 2021-11-29 133 人看过[合同常识] 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致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请理解: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

  • 2021-11-29 128 人看过[合同常识] 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初探

    我国原有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从世界法治的演进历史看,原有的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缺憾。统一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对传统的归责原则提出了挑战,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这个条文中并未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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