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2021-11-29 13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完全不履行可导致合同的解除
完全不履行主要是指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无正当理由完全不履行的情况下,表明了该当事人具有了完全不愿受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该当事人已形同虚设。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当非违约方选择了合同的解除时,则合同对双方不再有拘束力。完全不履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可以直接赋予非违约方解除的权利。在采纳由法院判决合
2021-11-29 166 人看过[合同常识] 孩子偷买白金项链 家长有权要求退货
李女士的孩子小静是初三学生,今年16岁,未经李女士的许可,从家中拿走现金3000多元,到珠宝店买了一条白金项链,李女士发现后非常气愤,批评了女儿。但她疑问:“孩子还小,作为学生没有能力购买贵重饰品,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商店退货吗?” 司法所解释:这种情况可以将白金项链退回商店,取回货款。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021-11-29 134 人看过[合同常识] 存贷人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或者易变质货物应承担什么义务?违反这个义务会有什么后要?
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事先说明该物的性质,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没有说明,保管人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可以拒收仓储物。保管人发现入库的仓储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除及时通知存货人外,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如果存货人没有对危险物品的性质
2021-11-29 9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或者不提取仓储物的怎么办?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
2021-11-29 14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存货人应如何防止仓储营业人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它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 根据《合同法》及《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倍加注意。 【法律提示】 存货人在签订合
2021-11-29 132 人看过[合同常识] 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范本(四)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甲有限公司(下简称“甲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乙有限公司(下简称“乙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
2021-11-29 13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婚约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赠与是指一方以无偿的方式把自己的财物给予他人的行为。一般的赠与的财物不适用返还。赠与的财产归受赠人所有。 但婚约期间的赠与一般的赠与是不同的,这种赠与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是这种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来的婚约得以履行的则赠与生效,否则,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的,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
2021-11-29 159 人看过[合同常识] 婚姻殿堂里的“君子协定”
2000年,刚刚大学毕业的苏彩云(女)应聘到一家跨国公司工作,因为工作的关系认识了王仲棠(男),两人随即陷入了热恋。2001年底两人登记结婚。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对新生事物比较能接受,同时认为未雨绸缪,为了避免将来两人万一离婚,也减少争议,苏彩云和王仲棠两人决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各花各的。因此,婚后二人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各1份,约定“夫妻财产双方原则上实行
2021-11-29 139 人看过[合同常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基本案情 庄传臻(男)与赵霞(女)1997年相识相恋。婚前,由于庄传臻没有婚房,赵霞的父母将一处房产赠与女儿,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婚后两人贷款注册了一家运输公司,从事长途运输事业。2005年春,一次长途运输中,庄传臻因过度劳累发生车祸,导致一过路行人毕广林重伤住院,并造成截肢的后果。后经认定,庄传臻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5年底毕广林出院,
2021-11-29 14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婚前财产相关法理分析
婚前财产相关法理分析 1、法律对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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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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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