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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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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1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定金与预付款

    预付款概念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   两者的区别   1、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

  • 2021-11-29 111 人看过[合同常识] 定金与违约金能并用吗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咨询:定金与违约金能并用吗?

  • 2021-11-29 78 人看过[合同常识] 定金与违约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区别:前者为担保方式,后者为违约责任。

  • 2021-11-29 102 人看过[合同常识] 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

    1、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2、法律效果的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

  • 2021-11-29 12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定金与保证金

    1、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3、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

  • 2021-11-29 79 人看过[合同常识]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之间的关系?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

  • 2021-11-29 124 人看过[合同常识] 定作人过错易引发的常见纠纷有哪些?

    首先,定作人不按期交付价款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有些定作人不履行该义务,表现为迟延付款或拒绝付款,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即付款并偿付违约金。 其次,定作人不按期受领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有些定作人因客观情况或主观因素的变化而迟延受领甚至拒绝受领,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可留置定作物;一是定作人

  • 2021-11-29 112 人看过[合同常识] 定作人的行为可能引发哪些纠纷?

    首先,定作人不按期交付价款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有些定作人不履行该义务,表现为迟延付款或拒绝付款,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即付款并偿付违约金。 其次,定作人不按期受领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有些定作人因客观情况或主观因素的变化而迟延受领甚至拒绝受领,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可留置定作物;一是定作人

  • 2021-11-29 121 人看过[合同常识] 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可以监督检验承揽工作吗?

    可以。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因此,定作人有权在工作期间对承揽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这是保证工作质量、预防工作成果瑕疵的必要措施。监督检验主要是指对进度、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定作人行使的监督检验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必须是必要的。这里“必

  • 2021-11-29 117 人看过[合同常识] 完善合同的订立来取得诉讼优势地位

    一、订立书面买卖合同,避免因口头约定而造成的不必要诉累   (一)情况简介   保税区某汽车贸易公司于2005年7月中旬与太原某公司就两部标志轿车达成买卖协议。太原公司在保税区提车时未能支付全部车款,尚欠车款50余万元,该部分款项太原公司向保税区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承诺10日内付款。但付款日到期后,太原公司却未支付车款。为此,保税区公司以合同履行地在天津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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