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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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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44 人看过[经济常识] 流产也可报销生育医疗费吗?

    以前漳州的女职工生孩子所花费的医疗费,只能按照一定比例来报销,但今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的报销额度将实行总额包干,换句话说,就是无论医疗费用花费多少,顺产的1300元,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2800元。怀孕后流产的医疗费用也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报销。   漳州市政府昨日正式下发《关于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

  • 2021-11-29 152 人看过[经济常识] 派遣工同工同酬能做到吗

    由人社部起草并通过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劳务派遣领域的“国家规章”,《暂行规定》对长期广受关注的劳务派遣用工领域存在的一系列热点问题都有哪些新规定,这项新规对各地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将起哪些积极作用?   南通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朱新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规回应长期广受关注的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界定难、同工不同酬、虚假外包违法派遣等问

  • 2021-11-29 151 人看过[经济常识] 派遣员工档案如何管理?

    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派遣员工情况,采用派遣员工的档案统一管理模式,主要内容有:   1、 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2、 及时为新招聘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4、 受委托办理外地人员务工的各种证件;   5、 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   6、 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 2021-11-29 137 人看过[经济常识] 派遣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 2021-11-29 146 人看过[经济常识] 津贴制度

    我国劳动法里面明确规定了津贴制度: 津贴制度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一种辅助工资形式。 一、津贴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家知道,人们的生产活动是在不同的条件下

  • 2021-11-29 146 人看过[经济常识] 注意保留职业病维权证据

    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 2021-11-29 141 人看过[经济常识] 注册劳务派遣公司条件是什么

    一、劳务派遣公司是什么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至于劳务派遣公司就是我们俗称的中介公司。   二、劳务派遣公司服务内容   1、员工招募、入职体检   根据客户公司需要招募派遣员

  • 2021-11-29 147 人看过[经济常识] 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

  • 2021-11-29 144 人看过[经济常识] 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

  • 2021-11-29 154 人看过[经济常识] 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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