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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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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15 人看过[诉讼常识] 质押合同担保物变更应当怎样处理?

    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 2021-11-29 146 人看过[诉讼常识]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质押是一种新的担保方式,与抵押的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动产质押转移质物的占有;抵押中没有权利抵押,即权利不能作为抵押物,权利质押中权利是作为质押物的。

  • 2021-11-29 143 人看过[诉讼常识] 败诉后取得新证据怎么办

    应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据贾某提供的新的、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证据对本案进行再审。如果经再审后做出新的生效判决,并撤销了原来的生效判决,也就意味着原来的执行工作因生效判决的被撤销而失去了执行根据,此时就应当进行执行回转,即人民法院通过采取执行措施,将原来的权利人不应享有的权利再返还,以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恢复到执行程

  • 2021-11-29 146 人看过[诉讼常识] 责任免除-法定事由

    《担保法》第23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5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6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

  • 2021-11-29 133 人看过[诉讼常识] 财物受损不能全额扣押劳动者工资

    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程度来区分。一是当事人故意为之,劳动者主观恶意较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同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规定,要求劳动者对财产损失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类是当事人重大过失造成,这里的重大过失可以理解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未尽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的义务造成单位重大经

  • 2021-11-29 146 人看过[诉讼常识] 财产案件的诉讼费是多少?

    按争议标的计算:1000元以下收费50元;1000-50000元收费=标的4% 10元;50000-100000元收标的3% 510元;100000-200000元收费=标的2% 1510元;200000-500000元收费=标的1.5% 2510元;500000-1000000元收费=标的1% 5010元;1000000元以上收费=标的0.5% 10010元。

  • 2021-11-29 155 人看过[诉讼常识] 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

  • 2021-11-29 164 人看过[诉讼常识] 调查人员怎样收集证据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

  • 2021-11-29 149 人看过[诉讼常识] 谁来启动林某的精神病鉴定程序

    【案情】   200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因建房需要木材,持刀在芦溪镇阳谷陂村和源南乡石北村村民的自留山上盗伐林木共计159根,计活立木材积5.654立方米。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了报案并传唤了被告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被告人没有请辩护人,合议庭发现被告人林某精神异常,遂作出休庭决定。   【分歧】

  • 2021-11-29 117 人看过[诉讼常识] 请问对形成事实收养问题应如何处理?

    ⑴对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到1999年《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施行前,中国公民私下抱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如果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⑵当事人不能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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