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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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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203 人看过[诉讼常识] 要约应在什么时候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所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

  • 2021-11-29 181 人看过[诉讼常识] 要约可以成为合同吗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成不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并且承诺生效后,要约就会成为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 2021-11-29 226 人看过[诉讼常识] 要约即时生效吗

    要约即时生效吗? 要约不是即时就生效,要约生效需要满足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2021-11-29 212 人看过[诉讼常识] 要约公告有违约责任吗

    如果要约送达受邀人要约成立生效了,要约人违约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2021-11-29 172 人看过[诉讼常识] 要约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

    招标人是希望投标人投标的一方,所以招标人是属于要约人,投标人是属于受要约人,招标人制作的招标书是属于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2021-11-29 219 人看过[诉讼常识] 要约于什么时候生效

    要约于什么时候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

  • 2021-11-29 164 人看过[诉讼常识] 要求精神赔偿要考虑哪些因素?

    受害人家属在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第一、侵害人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一般而言,在因过失、无知或无意侵犯他人精神利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失的情况下,侵权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比故意或恶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造成同样严重的精神损失时要轻一些,即后一侵权人比前一侵权人应支付更多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第二、

  • 2021-11-29 165 人看过[诉讼常识] 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充分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申请再审与原判决、裁定生效的日期相隔时间太久,将给再审工作带来诸多不利。例如时间过长,使申诉的证据难以查证,对申诉不利。再如有关财产权利,几经

  • 2021-11-29 145 人看过[诉讼常识]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不明确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5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离婚后,无论子女随谁生活,父母都享有未成人的监护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1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

  • 2021-11-29 186 人看过[诉讼常识]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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