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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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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0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工程合同行政监管的方法

    保证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合同的行政监管应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到合同的终止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行政监管的方式,从总体上可以分为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三种方式。事前审查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进行审查,查看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事中监督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当事人的检查督促,包括检查当事人是否有利用合同变更进

  • 2021-11-29 111 人看过[合同常识]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勘察是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程建设地址的地质、水文地质进行调查等工作。工程设计是指设计人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工程价款的进行概预算。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协议。勘察、设计合同明确了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包括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

  • 2021-11-29 116 人看过[合同常识] 工程分包要注意什么问题?

    1、分包工程的范围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

  • 2021-11-29 104 人看过[合同常识] 工矿、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名称。产品的名称、种类繁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统一、明确,以免发生误会和分歧。 (3)产品数量和计算单位。计算单位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按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执行。 (4)产品的规格、质量(等级)。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合同双方商定。 (5)产品的包装。应按国家

  • 2021-11-29 111 人看过[合同常识] 工矿、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名称。产品的名称、种类繁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统一、明确,以免发生误会和分歧。 (3)产品数量和计算单位。计算单位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按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执行。 (4)产品的规格、质量(等级)。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合同双方商定。 (

  • 2021-11-29 129 人看过[合同常识] 工矿、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名称。产品的名称、种类繁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统一、明确,以免发生误会和分歧。 (3)产品数量和计算单位。计算单位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按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执行。 (4)产品的规格、质量(等级)。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合同双方商定。 (5)产品的包装。应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

  • 2021-11-29 11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履行迟延的理论问题

    [摘 要]履行迟延是最为常见和最为典型的债务不履行形态。文章基于广义的履行迟延的立场,剖析了履行迟延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将履行期限区分为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和履行期限不明确三种不同类型,相应地分析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则,并分析了债务履行期限与法律行为(合同)附期限的问题;文章还探讨了催告问题,履行迟延的免责问题,履行迟延后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合同解除等问题。

  • 2021-11-29 121 人看过[合同常识]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三种情况。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为全部不能,则债务人可全部 免除义

  • 2021-11-29 156 人看过[合同常识] 履行不能的概念

    履行不能,系指依社会观念其履行已属不能,或谓实现履行的内容为不能。此处所谓不能,是按社会观念而言的不能,包括物理上的不能、法律上的不能和经济上的不能。   1.物理上的不能   物理上的履行不能,是指按自然法则来观察其履行已属不能,如因为应给付之物已经毁灭,酒已流失,花瓶被打碎,房屋被大火烧毁等,给付无法履行。   2.法律上的不能   法律上

  • 2021-11-29 15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履行不能的效力

    (一)自始不能的效力   原德国民法典第306条规定,以不能的给付为标的的合同无效。台湾现行民法第246条第一项规定:“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为无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当事人订约时并预期于不能之情形除去后为给付者,其契约仍为有效。”理论上对此处所谓给付不能包括客观不能,向无疑义。但是否包括主观不能,则大有争议。   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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