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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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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7 人看过[合同常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担保债权冲突解决办法

    实践经常出现一个建筑物竣工验收后产生优先权和担保债权的同时存在如何适用,那个更优先。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债权基本按规定履行一定程序,具有社会公信力,比其他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而优先权仅是以法律授权而存在,仅比一般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特权无法律明文规定,决不能超越法律而自封具有高于其他债权的地位。 解决优先权与担保债权冲突的办法主要有: 1.优先权的

  • 2021-11-29 116 人看过[合同常识] 建筑行业示范合同文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几乎所有的房地产项目都涉及建筑合同。因此,能否签订一个对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公平的合同成为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有经验的开发商会聘请专业律师作为项目顾问,负责起草合同,参加项目谈判并解决项目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有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律师图省事,直接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行业示范合同文本。这种草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每一个

  • 2021-11-29 11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建筑物抵押有哪些限制?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2021-11-29 107 人看过[合同常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程序是什么

    1.订立建筑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

  • 2021-11-29 11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建筑工程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所以,它的终止与解除条件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对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相关规定。但又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具体规定,分别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解除权,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防止合同随意被解除,从而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面

  • 2021-11-29 104 人看过[合同常识]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 2021-11-29 12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建筑安装工程征用土地合同写法

    签订合同双方:   征用土地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权利机关)批准的_________

  • 2021-11-29 11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2021-11-29 119 人看过[合同常识] 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风险

    一、目前施工分包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风险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与风险: 1、合同文本的使用。由于合同文本不统一,各项目部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大量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大家可想而知在合同的核心条款上一般会对提供一方有利,或者在部分条款中隐含着法律风险或经营风险,而上述条款往往是非专业人员认识不到的。如郑东混凝土案,对方提供的格式文本在合同第九条已经约定了

  • 2021-11-29 122 人看过[合同常识] 延迟承诺的法律后果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日本民法典第52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0条均规定,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有的国家规定,如果要约人欲使该承诺生效,则应当立即通知受要约人。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第3款规定:“即使承诺迟延,要约人亦可以保留迟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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