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2021-11-29 62 人看过[合同常识]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得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交付地点,适用以下规则: 一、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无论运输以及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的,还是买受人安排的,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使在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才能运到买方的
2021-11-29 70 人看过[合同常识]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得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交付地点,适用以下规则: 一、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无论运输以及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的,还是买受人安排的,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使在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才能运到买方的
2021-11-29 63 人看过[合同常识]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支付价款的时间没有约定应当如何处理?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合同双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就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民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习惯相符合。
2021-11-29 63 人看过[合同常识]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支付价款的地点没有约定的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的地点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更视如此,因为往往涉及外汇付款的问题。如果双方约定了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以移交
2021-11-29 58 人看过[合同常识]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在买卖合同中,交付可以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
2021-11-29 63 人看过[合同常识]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在买卖合同中,交付可以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
2021-11-29 51 人看过[合同常识]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据买卖合同标的物和买卖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没有一个确定、统一的模式。不过,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基于买卖合同的特殊法律关系,签订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条款:一是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二是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三是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是标的物的保险和运输方式;五是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方法
2021-11-29 59 人看过[合同常识] 买卖合同由哪些要素构成?
买卖合同中买卖行为的构成,需有人、标的、行为三个要素。 “人”的要素主要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标的”的要素指买卖标的物和价金。价金是与买卖标的物对价给付的金钱,价金的给付通常用支付一词。 “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出卖人应将买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买受人支付价金只能是金钱,不能是货物和其它给付。给付金钱之外的物,
2021-11-29 68 人看过[合同常识]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
2021-11-29 65 人看过[合同常识] 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概念新探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概念,在民法学界基本没有争议。学者们一般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对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负担,就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 但笔者认为,学者们的上述概念,对以下问题,没有进行充分的研究:第一、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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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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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