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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92 人看过[经济常识] 保密合同你签不签

    保密合同你签不签? 保密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为防止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利用劳动合同条款或独立的契约形式,采用支付补偿的方式,与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的合同。在国外,保密合同签订后,员工如果跳槽,公司要给其一定

  • 2021-11-29 101 人看过[经济常识] 保姆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伤吗?

    王女士:我是一个保姆,前段时间在雇主家工作时不慎摔伤。请问这是否属于工伤?我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吗?   律师解答:工作时因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你是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并且是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到雇主家中从事工作,那么你在工作时因意外受伤应当属于工伤的范畴,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你是经中介机构介绍或自行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那么在工作过

  • 2021-11-29 108 人看过[经济常识] 侵犯公民劳动权、劳动保障权的表现有哪些

    侵犯公民劳动权、劳动保障权的表现有哪些?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例如,《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41

  • 2021-11-29 105 人看过[经济常识]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大内的劳动者,遭受工伤如何处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1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21-11-29 108 人看过[经济常识]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

  • 2021-11-29 109 人看过[经济常识]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2021-11-29 101 人看过[经济常识] 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的亲属条件

    供养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亲属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

  • 2021-11-29 104 人看过[经济常识] 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2021-11-29 94 人看过[经济常识] 使用童工处罚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

  • 2021-11-29 105 人看过[经济常识] 使用劳务派遣工需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目前,一些电信运营企业中劳务派遣人员已占员工总数的近三分之一,成为通信生产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这种用工模式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   通信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与传统的直接聘用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它具有提升通信企业劳动用工灵活应变能力、节约人力资源成本、转移风险等优势,也特别符合当前通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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