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诉讼常识

诉讼常识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的意义,学习诉讼常识流程,熟悉诉讼常识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诉讼常识专栏。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07 人看过[诉讼常识] 如何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2021-11-29 115 人看过[诉讼常识] 如何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安置后报告?

    无论被收养人是否加入收养国国籍,中国收养中心都要求收养组织在收养人收养子女后的第一年内提供2次收养家庭的安置后报告,提供的时间是被收养人到收养家庭后的第6个月和第12个月。如果被收养儿童在一年之内还没有加入收养人国籍,收养组织还要继续提供安置后报告,每六个月提供一次,直到被收养儿童加入收养国国籍为止。

  • 2021-11-29 120 人看过[诉讼常识] 如何发出要约邀请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发出要约邀请的方式包括承诺方式包括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采取要约寄送的试、采取发布广告的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

  • 2021-11-29 131 人看过[诉讼常识] 如何写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已发生的争议正式提交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 仲裁申请书分为首部正文,尾部(含附项)三部分。 (一)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在上部正中写“仲裁申请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事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

  • 2021-11-29 128 人看过[诉讼常识] 如何保管质物?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物在出质期间转移占有,即质权人占有。这样就有保管责任和避免灭毁的问题,对此担保法作出了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 2021-11-29 126 人看过[诉讼常识] 如何书写事实收养公证书

    格式一 注:本格式用于事实收养公证 收养公证书 ( )字第号 收养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 号。 ,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 号。 被收养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 市街号。 送养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乡 村。 ,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乡 第 1 页 村。

  • 2021-11-29 126 人看过[诉讼常识] 如何上诉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度。   作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您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满意,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一、上诉的条件   第一,您必须具有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您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第二,只有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能提起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共有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

  • 2021-11-29 133 人看过[诉讼常识] 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有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决。关于精神病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们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

  • 2021-11-29 124 人看过[诉讼常识] 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有监护权

    夫妻离婚后,无论子女随谁生活,父母都享有未成人的监护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1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所以,父母的监护权只能在特殊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取消,一方不能自己取消另一方的监护权。在实践中经常遇见的情况是

  • 2021-11-29 113 人看过[诉讼常识] 夫妻个人债务有哪几类?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为了个人的需要单独所负的债务,与共同生活无关,是某一方的个人行为。夫妻个人债务有以下几类: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