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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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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3 人看过[诉讼常识] 外国收养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外国收养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 2021-11-29 87 人看过[诉讼常识] 外国收养人一次能领养几个中国儿童?

    外国收养人一次在中国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是双胞胎或生活在同一福利机构的兄弟姐妹除外)。 在华已经收养了一名子女的外国收养人如果还想再收养中国儿童,原则上应在第一次收养一年后,再提出收养申请并重新提交证明材料。

  • 2021-11-29 125 人看过[诉讼常识]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要缴纳哪些费用?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在中国境内办理收养有关事项,需要向中国收养中心缴纳服务费;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以及交纳办理护照、公证等手续所需要的费用。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进行捐赠。接受捐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社会

  • 2021-11-29 130 人看过[诉讼常识]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程序

    目前,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有17个,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这些国家的公民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基本程序如下: 1、递交申请 外国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首先要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和证明文件: (1) 跨国

  • 2021-11-29 87 人看过[诉讼常识]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如何办理收养公证?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 2021-11-29 118 人看过[诉讼常识] 外国人如何申办收养中国儿童公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外国人,特别是一些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的日益增多。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办理合法手续: 首先,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五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无受过刑事处罚。(二)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须征得本人

  • 2021-11-29 130 人看过[诉讼常识] 外国人在我国起诉和我国公民权利是否一样?

    问:我一外国朋友,因与国内一商人发生经济纠纷。他想起诉这个商人。请问,你他这样的外国人,在中国提起民事诉讼与中国人的诉讼权利一样吗?   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工作、生活以及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发生矛盾、纠纷甚至到法院打官司的机率也就增加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

  • 2021-11-29 120 人看过[诉讼常识] 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原则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而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作了同样的规定。同时《物权法》第85条又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据此,在我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

  • 2021-11-29 118 人看过[诉讼常识] 城镇小区相邻关系的种类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用水关系主要是指多方共用同一水源,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响邻人用水。现阶段楼房居多,水源是同一的,各用户之间的水管相串联,一处有问题必然影响到其他各户,尤其是一楼总节门出现问题时会影响到从一楼到顶楼的所有住户。排水也是如此,楼下的下水管道堵塞,必然影响到楼上的业主。   2、用电纠纷。有的小区建房时用的是临时电源,业主入

  • 2021-11-29 130 人看过[诉讼常识] 在哪些情况下由经营者对商品的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在哪些情况下由经营者对商品的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三)款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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