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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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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31 人看过[法律常识] 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应如何掌握错拘、错捕、错判的范围

    我国刑事赔偿采取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所谓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是指只在在受害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及判处拘役、徒刑等羁押行为是错误,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拘留、逮捕、判处刑罚存在违法情况,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案件,经两次退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2021-11-29 43 人看过[法律常识]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 2021-11-29 35 人看过[法律常识]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 2021-11-29 58 人看过[法律常识] 在农村开一家经营农副食品零售的商店,需要什么手续?

    先按照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

  • 2021-11-29 26 人看过[法律常识] 在什么情形下分别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别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1)重新犯罪的;   (2)发现余罪漏罪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4)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

  • 2021-11-29 30 人看过[法律常识]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刑?缓刑期限如何计算?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

  • 2021-11-29 27 人看过[法律常识]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一般是两种情况:一是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的适用,有非常严格的手

  • 2021-11-29 28 人看过[法律常识]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2021-11-29 32 人看过[法律常识] 在中国私闯民宅是什么罪?

    一、在中国私闯民宅是什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

  • 2021-11-29 28 人看过[法律常识] 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侵权行为所致。然侵权行为又有执行职务与非职务,故意过失与无过错之分,因而,在什么情况下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国家承担责任,国家责任与公务员责任有何关系等问题值得探讨。   在许多国家,由于存在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之分,因此解决公务员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出现了几种途径:一是要求公务个人负赔偿之责;二是要求国家与公务员连带责任;三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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