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经济常识 >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劳动纠纷的意义,学习劳动纠纷流程,熟悉劳动纠纷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劳动纠纷专栏。

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
司法鉴定
消费权益
知识产权
经济法规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07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

  • 2021-11-29 118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不成立 仍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费县姑娘王某听说某粮食加工厂招用送货工人,任务是跟车给用户送大米、面粉等,每袋30公斤左右,遂前去应聘。老板见王某是女的,便告诉王某这是重体力活,王某干不了。但耐不住王某死缠烂磨,老板答应让她试一试。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000元,一个月后根据情况签订书面合同。但一个月后,老板却以“重体力劳动用女工不合法”为由不同意签订合同,并说以前的口头约定也无效,只同

  • 2021-11-29 105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 2021-11-29 106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 2021-11-29 105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应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021-11-29 110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应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021-11-29 74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有无时限规定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 2021-11-29 82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对集体合同的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 2021-11-29 118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和内容

    市和县级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3、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4、承办同级政府或者上一

  • 2021-11-29 123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监察在管辖范围上有何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地域管辖,即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实行级别管辖。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2)根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