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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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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12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举证的注意事项

    随便签字(名)最危险。签字意味着劳动者本人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的认可,因此胡乱签字意味着本人胡乱的认可。   保护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很关键。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后都要“上缴”单位指定的一些“东西”,比如:工作服、工作牌等。然而这些东西确是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因此我们要对此有所准备。   对需要“上缴”的证据及时取证。有

  • 2021-11-29 128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实行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实行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

  • 2021-11-29 109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有哪些具体规定情况

    1、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3年。   2、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涉外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3、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 2021-11-29 110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算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

  • 2021-11-29 104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性质特征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

  • 2021-11-29 119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代理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某人民医院)与被告(容某)劳动争议一案,我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现根据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庭审,发表代理词如下,请予以采纳:   1、 双方的争议不属于的受案范围,而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有权审理该案。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

  • 2021-11-29 113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有哪些?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2021-11-29 67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调解应该在多长时间内结束?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 2021-11-29 112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

  • 2021-11-29 116 人看过[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法院管辖地如何确定?

    发生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的途径: 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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