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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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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0 人看过[诉讼常识] 涉外收养协议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2021-11-29 142 人看过[诉讼常识] 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涉外收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依收养人本国法 德国、意大利、波兰、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适用收养人本国法,它们认为收养对于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有很大的影响。如1966《波兰国际私法》规定,收养依收养人的本国法。但是如果养子女本国法规定要其法定代理人或国家机关同意时,遵守此规定的收养才能成立。 2、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本国法 塞内加尔、土

  • 2021-11-29 92 人看过[诉讼常识] 涉外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已经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关系予以公证。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 2021-11-29 139 人看过[诉讼常识] 涉外收养中送养人提交的资料

    依据指引: 一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

  • 2021-11-29 116 人看过[诉讼常识] 消费者依法享有哪些知悉权

    消费者依法享有哪些知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2021-11-29 85 人看过[诉讼常识] 浮动抵押的概念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 2021-11-29 143 人看过[诉讼常识] 浅谈银行借款合同风险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和补救

    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的逐年加强,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步伐也随之加快,金融立法呈现出一种超常规的发展态势,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覆盖了商业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同时,为适应新形势所规划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划、制订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防范债权风险、保证债权安全一直是商业银行的工作重点。为

  • 2021-11-29 126 人看过[诉讼常识] 浅议司法鉴定中的笔迹个性特征

    在笔迹鉴定中,正确把握本质性的笔迹个性特征,对案件的鉴定结论至关重要,尤其是对疑难案件和少量字迹案件,往往是案件突破的关键所在。笔者根据司法鉴定的实际出发,就本质性的笔迹个性特征的种类、表现形式以及对鉴定结论的影响等方面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笔迹个性特征,是指书写人的客观个体差异和主观审美意识以及所在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书写习惯上的个性化反映,集中体现为以硬笔字为主的

  • 2021-11-29 143 人看过[诉讼常识] 法院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

  • 2021-11-29 133 人看过[诉讼常识] 法院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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