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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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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9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

  • 2021-11-29 138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的法院管辖地如何确定?

    发生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的途径: 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 2021-11-29 133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指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关系的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申诉人和被提起仲裁的被申诉人双方。 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

  • 2021-11-29 85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 2021-11-29 132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

    目前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 1、受案范围:(1993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

  • 2021-11-29 428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的仲裁如何管辖?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如果企业和职工不在同一辖区,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 2021-11-29 170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没有经过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王某不服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协商不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申请仲裁过程中,王某发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与单位领导很熟,在仲裁过程中二定会偏袒公司,于是决定放弃仲裁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法院会受理王某的起诉吗? 法律界支招,按照我国《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

  • 2021-11-29 104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2021-11-29 135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指南

    一、起诉要件及内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他材料等。

  • 2021-11-29 137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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