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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10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原则小议

    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

  • 2021-11-29 107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原则

    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

  • 2021-11-29 114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

  • 2021-11-29 112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程序

    仲裁庭开庭审理,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

  • 2021-11-29 108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由专、兼职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需凭仲庭委员会发出的旁听证进入仲裁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

  • 2021-11-29 110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1、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30条和31条规定,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起诉,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

  • 2021-11-29 114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怎样的仲裁组织仲裁?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 2021-11-29 92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法院是否会受理?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 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 2021-11-29 77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仲裁申请未予受理的,如果予以受理,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90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 2021-11-29 115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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