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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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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74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由处理该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2021-11-29 101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按理范围,《解释》适当地扩大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行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

  • 2021-11-29 81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明确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2021-11-29 106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

  • 2021-11-29 70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到法院起诉需要持裁决书、起诉状等材料。

  • 2021-11-29 103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须知

    一、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用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 2021-11-29 111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有没有诉讼时效规定

    1、六十日仲裁期限的开始计算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可以视为劳动争议已发生,推定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者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

  • 2021-11-29 119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怎样分类?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争议怎样分类?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争议有不同的分类: (1)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个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个人与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的理由的劳动争议。 (2)劳动合同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因确认劳动合同效力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因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3

  • 2021-11-29 105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仲裁申诉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 2021-11-29 104 人看过[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视为被告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视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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